全國大專院校日語辯論比賽一般論題部門規則

2009年12月6日修正



第1章 一般論題部門(以下簡稱本部門)

第1條 目的

本部門係依據全國大專院校日語辯論比賽之宗旨(藉由辯論提高台灣高等教育日語學習者日語能力,以及理論性思考能力、批判性思考能力、傾聽能力、資訊收集‧分析‧活用能力、口頭發表能力為目的),並著重於說服力及溝通能力而設置,以期活化日語學習活動。

第2條 論題

本部門論題不限於政策論題,各種問題皆可為論題。

第3條 參賽資格

  1. 本部門具有日本國籍者原則上不得參賽。唯獲得辯論賽執行委員會之認可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之認可,最遲須於大會開始45日前,透過辯論賽執行委員會指定之網頁向辯論賽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3. 對於辯論賽執行委員會就認可與否所做出之決定不得提出異議。
  4. 前項以外之参賽資格制限以辯論賽執行委員會訂定者為依歸。

*第4條 使用語言

本部門以日語為主。佐證資料不論原語言為何,除固有名詞等無法譯出者外,皆須譯成日語或附加日語説明。

第2章 比賽之進行

第5條 参賽者名單

  1. 各參賽學校必須於辯論賽執行委員會規定日期內提出参賽者名單。
  2. 前項参賽者名單必須包含下列諸項目:
    1. 參賽校名
    2. 隊名(如有)
    3. 指導者姓名(若為2名以上者皆須記入)
    4. 參賽團隊成員姓名以及年級、必要時尚需加入所屬院系等學籍資料

第6條 司儀

  1. 司儀須確實掌握會場運作順利、給予参賽者及評審適切指示。
  2. 為維持會場秩序並得對觀賽者適時採取必要之處置。

第7條 比賽開始前之提交物

  1. 各参賽校、於每場比賽開始5分鐘前、必須將出賽者名單以及「主張卡」交與司儀。
  2. 前項出賽者名單須詳記下列各項目:
    1. 校名
    2. 隊名(如有)
    3. 指導者姓名(1名)
    4. 擔任立論者姓名
    5. 擔任答辯者姓名
    6. 擔任再答辯者姓名
    7. 擔任總結者姓名
    8. 顧問姓名(最多2名)
  3. 前項出賽者名單得依據第5條繳交大會参賽者名單記載之。
  4. 第1項「主張卡」中,主張(優點・缺點)之要點最多得提出4點,各要點之附帶說明文字以25字為限。

第8條 出賽者任務

  1. 本部門各階段之辯士分別負責立論、答辯、再答辯、總結之任務。唯前條第2項第7點之總結可由同項第4點擔任立論者兼任之。
  2. 前條第2項第4點至第8點之合計人數不得超過5人。
  3. 各隊於前項規定3名辯士以外,每隊可派顧問出場,最多2名。
  4. 顧問無發言權。
  5. 同一團隊内,各場比賽之出場者可以變更,亦可變更其擔任之任務。
  6. 已登錄於各場次出賽者名單中之辯士,若因不得已之情事無法出場比賽,得經評審委員認可後,由顧問代理之。

第9條 比賽流程

本部門各比賽以下列表格所載之形式進行。
正方反方
司儀宣佈比賽開始
正方立論3分鐘
反方立論3分鐘
準備時間3分鐘
反方答辯3分鐘
正方答辯3分鐘
準備時間3分鐘
正方再答辯3分鐘
反方再答辯3分鐘
準備時間3分鐘
反方總結3分鐘
正方總結3分鐘
司儀宣佈雙方發言終了
評審宣佈比賽結果
司儀宣佈比賽結束

第10條 時間限制

  1. 各個答辯者務必於規定時間内結束發言。
  2. 違反前項規定超過發言時間仍進行發言者,其發言内容視同無効。唯前項限制時間内已進行中之發言可依其與內容相關與否允許陳述完畢,由評審判斷其有效性。
  3. 各答辯於限制時間内中斷發言或結束發言,欲放棄剩餘時間時,擔任發言之辯士只需向司儀明確表示發言終了即可放棄剩餘時間。
  4. 依前項規定放棄剩餘間後,司儀得立即宣布進行下一答辯。

第3章 主張和反駁

第11條 立論

  1. 本部門之立論,係指依據第7條規定[主張卡]中記述之「主張要點」有效闡述各自主張以及論據。
  2. 未依第7條提出之[主張卡]中記述之主張、或與立論不符之主張皆視同無效。

第12條 答辯

  1. 本部門之答辯,係指針對對方之立論進行反駁。
  2. 答辯須依以下之規定進行:
    1. 反方答辯、僅能針對正方立論進行反駁。
    2. 正方答辯、僅能針對反方立論進行反駁。
  3. 不符前項規定之答辯,視同無效。

第13條 再答辯

  1. 一般部門之再答辯,係指針對對方答辯再次進行反駁。
  2. 再答辯須依以下規定進行:
    1. 正方再答辯、僅能針對反方答辯進行反駁。
    2. 反方再答辯、僅能針對正方答辯進行反駁。
  3. 不符前項規定之再答辯,視同無效。

14條 總結

1. 本部門中之總結,係指就正反兩方從立論到再答辯之主張進行整理,並強調本身主張之優勢。
2. 前項之總結中,不得另外提出新的主張或反駁。
3. 違反前項規定之總結,違規之部分視為無效。

15條 主張之依據

  1. 辯士須對各自主張負舉證之責。
  2. 據以支撐主張之舉證方法僅以下2種視為有效:
    1. 依據理論展開之證明方法
    2. 出示文獻資料之證明方法

16條 出示資料方法

  1. 援引資料時必須明確出示被引用部分。
  2. 出示文獻資料時、儘可能明示該文獻資料之背景(包括作者頭銜・作者名・ 文獻名・發行年月日等)。
  3. 非口頭說明之文獻資料,如視聽資料等,視同無效。

17條 要求出示文獻資料時

  1. 評審或出賽者向對方要求出示朗讀之文獻資料,是為義務不得拒絕。
  2. 要求對方出示文獻資料必須是在對方團隊之準備時間內,準備時間終了前必須返還該文獻資料。

第4章 勝負判斷

18條 勝負判斷之依據

評審依據本章第19條暨20條規則評算出成績,並加算第6章效果成績,最後得出之總成績以此評定勝負。

19條 各辯論之評分基準

  1. 是否具備理論性思考能力:評審依據主張所含理論性程度,判定何者較具理論性思考能力。
  2. 是否具備溝通能力:評審依據辯士發言時說話速度之適切、聲量、文法、語彙、表現力、發音、非語言之溝通以及禮儀(有無超出必要之攻撃性表現、或給予包括評審以及觀賽者不愉快感覺之表現、拒絶與對方團隊溝通之任何表現)做出是否具備溝通能力之判斷。
  3. 是否具備有效性:評審針對主張及對主張之反駁作綜合性評價,判定是否具有效性。
  4. 是否具備說服力:評審依據主張所顯現之説服力高低,判定何者較具説服力。

20條 各項目評定方法

前條各項辯論評價皆依據大會提供之評價表上所示各項目為準,評定標準分為5階,「5」為最高得分,依此判定優劣。

第5章 發生異議

21條 對評審提起異議

  1. 各該當場次出賽者名單中記載之出賽者,因評審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判定其勝負,且經客觀證明此缺失時得對評審提起勝負判定之異議。
  2. 前項異議提起必須於評審開始公布比賽結果至司儀宣佈比賽結束前為之。

22條 比賽結束後之異議提起

  1. 該年度大會所有參與者於比賽結束後發現任何影響並攸關勝負之重大情事時得提報辯論比賽實行委員會,由實行委員會作出裁決。
  2. 實行委員會於收到前項提報後、應盡速查明事實作出判斷。

23條 對司儀提起異議

各該當場次出賽者名單中記載之出賽者對因司儀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判定比賽進行之相關事項,且經客觀證明此缺失時得對司儀提起比賽進行相關判定之異議。

24條 要求評審說明評分理由時

  1. 該年度大會所有參與者於比賽結束後得要求評審說明評分理由。
  2. 收到前述要求之評審必須於時間及能力允許範圍內,儘可能詳細說明評分理由。

第6章 禁止事項與罰則

25條 各参加團隊之相關人員行為

各参加團隊之相關人員經評審認定發生以下禁止事項者,評審得視違反情節輕重,對行為者及其所屬團隊提出嚴匍蠕機勒令離場・減分・宣布為敗方・喪失比賽資格等處分。
  1. 當初未登録於参賽者名單,卻擅自記載於出賽者名單內。
  2. 與出賽者名單中明記之擔當任務相異之情事。但,符合第7條第5項規定者除外。
  3. 不遵從司儀指示造成比賽難以進行。
  4. 捏造、更改文獻資料。
  5. 意圖扭曲作者原意之不當引用。
  6. 辯士或顧問在比賽進行中與未登錄於該比賽参賽者名單者商量、交換訊息等情事。
  7. 不回應對方團隊要求出示文獻資料。
  8. 對方團隊出示之文献資料,雖超過準備時間仍不歸還對方。
  9. 不遵守限制時間。
  10. 明顯違反比賽禮儀。
  11. 未得到大會總部事前許可,擅自錄音、錄影。

26條 觀賽者行為

  1. 評審認定比賽進行中觀賽者有以下禁止事項之行為出現時,評審得依違反情節輕重對行為者提出嚴匍蠕機勒令離場・通報大會實行委員會之處分。
    1. 不遵從司儀指示造成比賽難以進行。
    2. 明顯違反觀賽禮儀。
    3. 未得到大會總部事前許可,擅自録音・録影。
  2. 大會實行委員會於收到前項規定之通報後、依通報内容作出對該團隊剥奪参賽權・於下場次比賽得分中扣分・喪失下場次比賽資格・宣佈下場次比賽為敗方等等各種該當處分。

27條 依大會實行委員會權限剥奪參賽資格

經認定行為者之言行已造成該年度大會營運窒礙難行,大會實行委員會必須作出剝奪該行為者所属團隊對於該年度所有参賽權利。

第7章 其他

28條 本規則之生效

本規則公布後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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